冀办字【2015】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厅字〔2015〕15号)精神,稳妥有序地开展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适合由学会承担的,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政府部门取消部分职能后,积极引导有关学会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审批的方式,加强对服务行为的规范;政府部门有关职能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学会承担。
在试点阶段,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省级科技奖励推荐等适宜学会承接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整体或部分转接为重点,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总结有效经验,探索成功模式,为我省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提供示范案例。推动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激活学会活力,逐步形成好学会增多、强学会更强的整体格局,建设一流现代科技社团。
二、工作原则
(一)稳妥有序,逐步推进。坚持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相结合,试点项目与学会业务相促进,周密计划,分类指导,整体部署,有序推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行业和社会认可,让科技工作者满意。重要环节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进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深刻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沟通会商,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及时交流经验。
(三)质量为本,注重实效。坚持以质量为本,注重结合政府部门和学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开展工作,拒绝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边试点、边总结、边指导,总结有效经验,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行。防止简政放权“自由落体”,确保职能转接后社会服务不放空、持续监管不放松。加强对学会的指导、监督与评估,制定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相关规范。完善试点学会工作机制,健全学会的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公开制度和服务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道德学风建设。
三、试点项目
根据厅字〔2015〕15号文件明确的相关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重点内容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制度机制成果,积累改革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征得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后,确定5个项目作为试点。
省级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项目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试点工作总体协调组织由省科协牵头,有关试点项目对应的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4个政策扶持部门,以及试点项目承担学会参与,建立定期协商制度,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有关试点项目对应的部门需明确分管厅级领导、具体职能处室及人员具体负责,加强协调对接。
(二)建立项目实施团队。每个试点项目由承担学会与对应的部门指定人员组成项目实施团队,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学会要明确负责人,成立专门机构。
(三)明确综合协调部门。省科协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分工责任制度。试点项目承担学会与对应的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等,规定项目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质量要求、考核指标等。
(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实施团队负责人原则上由学会秘书长以上级别的学会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须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例会督导制度。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制定阶段目标和推进重点,统筹推进项目进程,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四)信息交流制度。建立试点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在河北省科协网站、试点学会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开发布工作进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建立网络信息交流平台。
六、工作流程
(一)试点项目承担学会分别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对应的部门审查(2016年1月);
(二)试点项目承担学会与对应的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等,规定项目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监督指导和考核指标等(2016年2月);
(三)试点项目承担学会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全力推进试点工作(2016年3月—11月);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试点工作绩效报告(2016年12月)。
试点工作结束后,对试点工作和试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扩大试点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进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